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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理事单位
 
 
成为理事
 
理事单位回报条款
   
捐赠额
荣 誉 回 报
资  源  回  报
 
(20万元)
一、颁发基金会捐赠证书;
二、颁发基金会荣誉铜匾;
三、《新华日报》广告鸣谢;
四、邀请捐赠单位领导担任基金会理事。
我会按实收捐赠款的30%部分给予捐赠单位以下回报:
一、体育资源回报
1.     为捐赠单位在我省体育系统的体育场馆、健身会馆和省体育局直属单位(省五台山体育中心、省方山射击基地、省足球训练基地)提供开展职工体育活动和比赛服务;
2.     向捐赠单位赠送健身卡、游泳卡、网球卡、羽毛球卡和体育赛事门票;
3.     向捐赠单位赠送运动与健身器材器材;
4. 为捐赠单位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咨询与指导。
二、媒体资源回报
1.《扬子体育报》广告回报;
2.南京公交拉手传媒广告回报
3.江苏省邮政编码牌广告回报。
(50万元)
一至三条同上;
四、邀请捐赠单位领导担任基金会副理事长;
五、召开专场新闻发布会。
一至二条款同上;
三、无尝享有省级体育运动队的冠名权(1年)。
(100万元)
一至五条同上。
 
一至三条款同上;
四、在省内重大体育赛事现场发布广告(1×6米)2次;
五、在省内体育场馆设施上发布广告牌2块(1年),尺寸待定;
六、以捐赠单位名称设立专项基金;
七、邀请我省奥运冠军、著名运动员和基金会形象大使与捐赠单位联欢或参加公益活动。
备  注
捐赠单位有其他回报要求或有特定资助对象与用途的,可与我会另行商定。
注:凡向我会捐赠的,由我会开具江苏省财政厅监制的“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”给捐赠单位入帐。捐赠单位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,凭“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”,可在计算单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%以内部分据实扣除。